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中国制造2025”,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浙江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行动计划》《浙江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行动计划》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引进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壮大温州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温委发〔2018〕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4号)等文件精神,通过培育新动能,加快实体经济振兴,推动文成生态工业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迈向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第一条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优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服务。对企业的R&D投入,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第二条提升创新公共服务水平。
(一)大力发展各类公共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新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分别按照国家级8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500万元、省级3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新认定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的加倍奖励。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四)经认定企业自主的省级及以上创新载体,并每年为文成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五)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六)对已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对获得市级以上绩效考评优秀、良好众创空间给予表彰,并分别给予10万、5万元的奖励。
(七)对入驻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的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每平方米12元/月的租金补贴,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
第三条加快科技企业培育。
(一)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县外引进(迁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落户3年内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一次性补助20万。
(三)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新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四条加大科技奖励支持力度。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扶持创新创业种子项目。采取无偿拨款等小额资助方式扶持科技型初创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给予重大项目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5-20万元(不含20万元);一般项目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补助。
第六条推广应用创新券。我县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可以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每个单位全年低于1万元的服务可全额抵用,超过1万元部份抵用50%,单项服务补助不超过3万元。
第七条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经国家、省级、市级批准立项的技术创新项目,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试制试产技术开发,产品通过国家、省级鉴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一)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在获得省级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经费补助后,再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实施1个以上企业自主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对实施完成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第九条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对个转企满1年的每户补助0.8万元。
第十条努力畅通资本对接通道。对银行机构按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余额、保险公司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承保余额全年增量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风险补助资金,风险补助金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在贷款或承保发生损失后按损失额申请兑现。战新和传统产业高端化等产业领域符合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企业引入外部资本、吸纳风投资金的,优先纳入上市培育梯队。
第十一条帮助降低企业创新风险和融资成本。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30%、不超过10万元的保费补贴。
(二)对企业为实施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不超过实际付息的30%、最高30万元的贴息补助,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每一项目连续贷款两年及以上的累计贴息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挂牌上市。企业在境内成功上市的,分阶段予以奖励1000万元;在境外上市的,分阶段予以奖励8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分阶段予以奖励200万元;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奖励30万元;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挂牌的,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挂牌上市公司迁入文成。对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文成,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视同县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对地方综合贡献特别巨大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县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到文成并产生地方财政贡献度的,视同本地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建立政府与企业风险共担机制。县政府拟设立2000万元以上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具体按拟上市企业数量核定),对列入重点辅导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给予垫付,在境内上市的企业根据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阶段分档给予垫付,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分阶段不分档给予垫付。
第十五条鼓励挂牌上市企业投资文成。
(一)对于成功上市的企业,首发融资3亿元以内,且融资额60%以上投资文成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首发融资3亿元(含)以上,且60%以上投资文成的,增加部分给予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企业在新三板、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三年内,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直接融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且融资额60%以上投资文成的,按投资文成金额的0.2%给予奖励,单次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其融资额60%以上用于文成的,按投资文成金额的0.2%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一)对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实际经营年限在1年以上的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奖励10万元;对拟上市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奖励30万元;对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奖励2万元;对外地迁入我县的股份有限公司,视同本地企业享受股改优惠政策,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二)对于开展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实行五年财政扶持政策,在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当年起3年内,以该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前3年企业利润总额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企业利润总额地方综合贡献度由县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投产后满会计年度一完整年后可开始享受5年财政优惠政策,以投产后完整会计年度的第一年企业利润总额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一)文成企业成功并购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内外企业,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文成或并购项目回归文成的,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对上述并购行为发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50%的贴息奖励,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限补贴三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其中,核心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公布的技术,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并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知名品牌指“世界品牌500强”和“中国品牌100强”。
第十八条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一)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对制造业企业当年入库税收15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1500万元、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10%、15%、20%,25%、30%予以计算,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上浮3个百分点,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对首次由规下升规上,且下一年度未下规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滚动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提升库。对当年提升库内企业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年产值首次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鼓励引导组建工业企业集团,工业企业集团成立当年度给予50万元的奖励,年纳税总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制造业企业设立配套销售企业并实际开展业务,制造业企业与配套销售企业年度入库税收合计1000万元以上,给予其年度形成地方综合贡献总额30%的补助,制造业企业与配套销售企业年度入库税收合计2000万元以上,可“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措施。(享受该条款对象不再享受制造业单一企业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奖励)
三、积极培育节能环保型企业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开展资源循环利用。给予服务于县内单一生产企业的我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地方综合贡献度全额奖励。
第二十条提升企业污染防治能力。给予工业企业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和污染整治项目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级部门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根据资金要求安排补助。
第二十一条鼓励开展节能改造。
(一)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企业采用高效制冷(热)、送水和送风技术实施中央空调系统改造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二)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非常规水替代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三)对淘汰落后变压器且产权为非供电部门的按照更新变压器容量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台每千伏安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逾期淘汰不予补助。
(四)国家和省级鼓励推广的可再生能源、新能源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五)企业开展照明节能改造(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0%以内给予补助。
(六)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4万元补助,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八)节能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能源审计所支付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九)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给予补助4万元,被评为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的补助标准提高至5万元。
第二十二条提升企业智能化用能。对2019年12月31日前安装“智慧用电”系统的单位实行资金补助,第一年补助20%、第二年补助20%、第三年补助10%(补助资金拔付给中标的安装服务公司,同时核减安装单位购置费,补助资金在文成县人民政府三电办公室的库区维护费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加大企业用能置换力度。企业主动关停不属于强制淘汰范围、但属于限制类的产能,由县财政给予腾出的用能空间每吨标准煤500元的奖励,单一企业补贴上限为60万元。该企业在今后三年内新上项目时,腾出的用能空间可以作为等量或减量置换指标。
第二十四条鼓励钢铁企业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实施产业置换改造,钢铁企业在完成淘汰产能的前提下,并于2017年度完成技改项目备案,在技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财政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每个企业技改项目补助金额上限为300万元。
第二十五条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对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享受国家、省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由县财政每度电补贴0.2元,连续补贴5年;对2018年底前居民个人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由县财政每度电补贴0.3元,连续补贴5年。县财政补贴一年发放一次。
四、突出发展重点产业
第二十六条突出支持重点产业项目。
(一)把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作为构建未来文成产业结构的重点方向。对新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产业项目,其备案建设期内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机器人、全自动及半自动化设备)1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列入国家级重大产业发展专项的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对2018年起新增列入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获得的用地奖励指标给予1万元/亩、最高200万元奖励,其中项目完成开工任务并配合监测工作,先期拨付40%奖励资金;项目竣工投产并监测达标后,再拨付余下奖励资金。
(三)新建投产项目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超10万元∕亩以上的,给予当年度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30%予以计算,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上浮3个百分点,最高奖励300万元,享受该条款对象不再享受制造业单一企业其他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奖励),条件满足可连续补助三年。
第二十七条支持两化深度融合。
(一)列入国家、省级及市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按照级别分别给予项目投资额30%、25%、15%的奖励,国家级最高奖励1000万元、省级最高奖励500万元,市级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备案建设期内生产性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以上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其中购置机器人给予设备投资额的30%的奖励,购置全自动化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的20%的奖励,购置半自动化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的15%的奖励)。对进口国外先进成套设备的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设备投资额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列入当年度计划实施的企业两化融合项目相关信息技术转让与应用、嵌入技术转让与应用、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嵌入设备、应用软件以及软件服务费等实际投入达20万元(含)以上,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30%的补助,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的企业(依据企业统计分类代码),补助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发展数字产业平台。
(一)新认定省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新认定的省级“互联网+”示范园区、共享经济平台运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工业技术软件化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和5万元奖励。
五、提升企业竞争力
第二十九条着力提升品牌质量。
(一)企业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县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企业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三)对新获全国重点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浙江省能源计量示范工程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国家级、省级商标品牌基地(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当年取得ISO9001、ISO/TS16949、ISO14001、SA8000、GB/T28001等体系认证的企业,按每一项认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十条支持企业制度化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履行社会责任试点,给予当年度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发布的企业一次性补助0.5万元,获得省级优秀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发布的企业一次性补助提高至4万元;列入创建市级现代企业制度示范企业、精细化管理企业计划的企业,通过市级验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国家、省级、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按50%奖励。
第三十一条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
(一)当年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定的企业,每项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正式立项和标准发布两个时点各奖励50%。企业(单位)为主新制定行业标准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10万、5万、3万奖励。
(三)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鼓励企业运用知识产权。
(一)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文成的(含个人发明专利),县财政每件给予1.2万元补助。
(二)对民营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县财政每件最高补助0.5万元。对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获得美、日、欧发明专利授权,每件最高资助4万元;对在其它国家、地区(包括港澳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件最高资助2万元。对同一发明限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三)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园区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新获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五)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实体运营公司注册地在文成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4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每个专利导航试点项目给予项目实施单位20万元补助。
六、加快产业集聚发展
第三十三条支持小微产业园平台发展。鼓励小微园实行物业化管理,保障小微园生态化、清洁化发展。鼓励小微园业主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给予实际出租并正常生产的小微园厂房每月每平方米2元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小微园业主单位,租金补助总额不得高于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补助期限暂定三年。
第三十四条支持创新型人才向产业平台集聚。符合《文成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ABCDE类人才领衔项目入驻县内省级平台及文成县生态产业园长期承租厂房的、给予连续三年10万元/年的租金补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同等条件下县级重大人才工程优先给予支持,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在全县范围统筹安排入学。
七、加强工业招商引资
第三十五条突出招引重点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外资项目500万美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前三年按项目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全额、后2年减半的标准确定)。每年滚动实施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对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5亿元的重点项目,每个给予100万元补助,同一项目补助年限不超过2年。
第三十六条加大企业发展环境优化力度。推行“企业宁静日”制度,除涉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等检查外,一般性的检查安排在每月10日至15日,同一单位对同一企业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并做到有查必备。检查时向企业主出示执法检查证的同时出示纪委备案回执单。
附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文成县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水电型企业、国有企业除外),除另有约定外均以独立法人计。“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县科技局受理事项扶持对象为县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创新创业团队(不限定工业企业),开展金融服务、节能改造、智能化用能、光伏发电、“个转企”、县长质量奖、专利、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准、管理体系奖补对象也不限定工业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励对象。
2.关于奖励兑付时间。为更好执行财政预算制度,原则上每个项目申报及兑现根据资金申报系统要求落实。其中,小升规项目补助下下年度予以兑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补助按季兑现。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当年度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当年度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当年度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当年度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中凡涉及“500强”“百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省级”指浙江省级。“地方综合贡献度”参照县财政部门口径。“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以上”均包含本数。有关ABCDE类人才在《文成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明确。
5.关于政策的执行职责。本政策中涉及的各类奖励,按照行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税务局、县科技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生态产业园服务中心等单位分别发布申报通知,同时负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为避免分头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复奖励,各部门在单一项目审查完毕后需实时在OA系统填报,供财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相互查看。财政部门在资金拨付前负责把关重复奖励。对招商项目的扶持和奖励由招商部门负责。符合“一事一议”条款的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提出。
6.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7.本政策试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