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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地区调整了知识产权贯标的奖励标准!

2020/1/4 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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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9年9月3日,国知局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后,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的地区暂停了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有的地区调整了知识产权贯标奖励的标准。

  昨天,我们发布了《通知,山西省暂停20万元的知识产权贯标奖励!》的文章,为大家汇总了目前已知的暂停知识产权贯标奖励的地区,详细内容大家可点击进行查看。

  关于对《清远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部分资助条款停止资助的通知

  区各单位、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及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高质量运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粤知〔2019〕67号)、清远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规范清远市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扶持政策的通知》(清知〔2019〕1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停止对《清远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清高委〔2017〕25号)部分条款的资助。

  停止资助的条款为:

  (一)第四条第二点“对新通过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定的企业”的资助;

  (二)第七条第三点“对辅导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资助。

  特此通知。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

  今天,我们继续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调整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标准的地区,具体如下: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广州市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附件1)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粤知〔2019〕67号),为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扶持政策,解决“贯标认证与企业实际融合不够”和“贯标认证扶持政策导向不够精准”的问题,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高质量运行,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政策扶持导向。各区要结合区内创新主体的实际发展需求,出台并用好知识产权贯标扶持政策,继续调动企业、高校和科研组织主动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积极性,将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作为申报相关知识产权项目的重要条件之一,强化政策“杠杆”效应,切实提升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防止违规套利行为。以“不超额奖励”为原则,对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实际费用择优给予奖励补助,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奖补范围。现对我局2019年4月29日印发的《2019年度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中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今年已经立项的按原标准执行,未立项的按以下标准执行:“给予通过‘初次认证’的贯标企事业单位补助2万元,待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认证周期后再补助3万元”,原有的“贯标辅导机构补助2万元”不再执行。

  由于市级贯标补助标准已经基本覆盖创新主体首个贯标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为防止出现违规套利行为,市、区不得重复对创新主体进行贯标补助,因此各区的贯标扶持政策中不宜再直接给予创新主体贯标奖励、资助、补贴、创新券等资金扶持。

  三、开展政策规范工作。请各区即日起对辖区内各级(含园区、乡镇、街道)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扶持政策开展摸查,对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的通知要求,抓紧建立或调整、规范知识产权贯标扶持政策,并于11月1日前将《**区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工作报告》和《贯标认证扶持政策工作情况表》报送我局。同时,将辖区内各级(按区、园区、乡镇、街道分类)贯标认证扶持政策文件全文打包发至我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9日

  清远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规范清远市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扶持政策的通知

  清远高新区科技信息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见附件1)《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粤知〔2019〕67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8〕27号)等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竞争优势和市场收益。现就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贯标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突出政策扶持导向

  贯标认证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各县(市、区)要引导企业端正认识,正确理解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真正意义,始终紧扣企业创新发展需求,突出政策扶持导向,将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作为申报相关知识产权项目的重要条件,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组织主动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不断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政策扶持标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除已拨付兑现的资助资金外,符合我市《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政策有关知识产权贯标资助条件要求的,按以下标准执行:初次通过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补助2万元;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认证周期的可再给予补助3万元。

  三、加强政策衔接

  市级贯标补助标准已经基本覆盖创新主体首个贯标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为防止出现违规套利行为,各县(市、区)不宜再直接给予创新主体贯标奖励、资助、补贴、创新券等资金扶持。

  特此通知。

  清远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10月23日

  关于规范长沙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资助政策的通知



  郑州高新区

  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3日下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通知要求强化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政策扶持的精准性、加快提升知识产权领域贯标认证服务能力、统一规范知识产权贯标辅导咨询和培训服务、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奖励套利行为。郑州高新区为加快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高质量运行,我区将积极落实通知要求,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资助工作,抓紧调整相关扶持政策。

  请辖区内各企业坚守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工作的初心和底线,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按照要求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

  创新发展局知识产权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

  关于规范杭州市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景区分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市监专利〔2019〕13号)的有关要求,为规范我市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资助政策,解决“贯标认证与企业实际融合不够”和“贯标认证扶持政策导向不够精准”的问题,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高质量运行,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政策扶持导向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区内创新主体的实际发展需求,出台并用好知识产权贯标扶持政策,继续调动企业主动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积极性,将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作为申报我市相关知识产权项目的重要条件之一,强化政策“杠杆”效应,切实提升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政策扶持范围

  以“不超额奖励”为原则,对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实际费用择优给予资助,资助总额不高于实际发生认证费用,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奖补范围。根据《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市管〔2019〕162号)的有关内容,现对注册地在杭州市的企业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予以财政资助的政策细化明确如下:

  1.贯标企业在申请资助时,已拥有有效专利5件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以下同)或者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者发明专利申请量2件以上。所涉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必须是该贯标企业。资助金额为贯标企业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最高不超过6万元;

  2.为鼓励认证机构加入高标准认证规则自愿备案名录,对由名录内的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优先奖励。

  三、开展政策规范工作

  请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扶持政策开展摸查,对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及省局的通知要求,以“不超额奖励、不重复资助”为原则,抓紧建立或调整、规范知识产权贯标扶持政策,切实提升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9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部分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精神,严格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政策扶持范围,以“不超额奖励”为原则,防止违规套利。经管委会同意,决定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岚综管办〔2018〕73号)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将第二十三条“对我区内企业当年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GB/T29490)认证的,给予奖励10万元。”调整为“对我区即日起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GB/T29490)认证的高校院所和企业(区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补贴(不含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此前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GB/T29490)认证,符合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政策的,按调整前的政策予以发放。”

  请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5日

  关于修改《宜昌市专利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修改后的《宜昌市专利奖励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通过国家级认证的企业,认证后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进行补贴;第一次、第二次监督审核完成后按实际发生监督审核费用进行补贴。该项仅补贴“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补贴范围。

  宜昌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心

  宜昌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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