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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9年绍兴市越城区专利资助及知识产权贯标奖励的通知

2020/3/9 9: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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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2019年度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知识产权)的通知

  各专利权人、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办发〔2019〕1号)、《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绍政发〔2019〕10号)、《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越政发〔2019〕10号)文件精神,现将越城区企业和个人申报2019年度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政策兑现(知识产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绍市委发〔2019〕1号补助范围

  第20条:支持民营企业培育发展自主品牌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当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组织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报人须被认定为政策兑现年度中国驰名商标或成功注册地理商标。

  (2)商标权人须为在越城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3.申请材料:

  (1)越城区中国驰名商标(地理商标)奖励申请表(附件1);

  (2)政策兑现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商标)的证书(供审阅)及复印件;

  (3)法人企业相关证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35条:支持民营企业专利诉讼维权奖励(绍政发〔2019〕10号第16条同此条)。

  1.奖励对象和标准:

  1)对当年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

  2)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人在国内(含港澳台)须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且胜诉。

  (2)申报人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须侵权成立,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

  (3)专利权人须为在越城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3.申请材料:

  (1)越城区专利诉讼维权奖励申请表(附件2);

  (2)侵权申诉状(或法院传票)、判决书(供审阅)及复印件;

  (3)相关代理费发票原件(审核后返还)、复印件;

  (4)法人企业相关证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绍政发〔2019〕10号补助范围

  第14条:完善科创金融体系

  (一)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奖励(此项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越政发〔2019〕10号第四部分第2条)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按其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金额占质押(担保)物总额比例所对应的实际放贷金额计算:

  (1)放贷额在500万以下(含500万)的,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放贷额在500万以上2000万以下(含2000万)的,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4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放贷额在2000万以上的,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35%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与在我区依法设立并在政策兑现年经有关局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2)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须进行质押登记。

  3.申请材料

  (1)越城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3);

  (2)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和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贷款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贷款还款清单原件(供审阅)及复印件(加盖承办银行印章);

  (4)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证原件(供审阅)、复印件;

  (5)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探索专利保险补偿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专利保险补贴额度为年度保费总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人须为在越城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2)申报企业须在政策兑现当年度与依法设立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签订专利保险合同;

  (3)所涉专利保险险种须经保监部门核准备案。

  3.申请材料

  (1)越城区专利保险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4);

  (2)年度企业参保专利保险的保单(供审阅)、复印件;

  (3)企业参保专利保险的保险发票(供审阅)、复印件;

  (4)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15条: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一)对当年新授权专利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1)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的(以专利证书上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此项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越政发〔201910号第四部分第5条);

  2)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证书上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

  3)对当年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业,每件给予1万元的费用补助。

  4)对当年新授权的美、日、欧(盟)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取得一个国家(地区)授权的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依此类推,同一专利分别取得两个或以上国家(地区)授权的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此项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越政发〔201910号第四部分第5条)。

  2.申报条件

  (1)申请人须为该专利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2)专利权人须为在越城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3)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须在越城区范围内。

  3.申请材料

  (1)越城区授权专利奖励登记表(附件5);

  (2)专利证书原件(供审阅)、复印件(正反两面);

  (3)专利相关的官费缴费凭据、对应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用证明及相关发票的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对保持有效状态的自有发明专利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保持有效状态的自有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的第6年、9年、15年,分别给予每件2000元、5000元、11000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请人须为该专利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2)专利权人须为在越城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或者身份证(户籍)地址在绍兴市区的市民;

  (3)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须在越城区范围内;

  (4)自授权以来,专利权人未发生过变更(企业更名除外)。

  3.申请材料

  职务类的应提供:

  (1)越城区有效发明专利奖励登记表(职务类)(附件6);

  (2)专利证书原件(供审阅)、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专利相关的官费缴费凭据、对应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用证明及相关发票的复印件;

  (5)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职务类的应提供:

  (1)越城区有效发明专利奖励登记表(非职务类)(附件7);

  (2)专利证书原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供审阅)、复印件;

  (3)专利权人有效的个人银行结算帐号(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4)专利相关的官费缴费凭据、对应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用证明及相关发票的复印件;

  (5)主管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对新获得中国、省专利(外观设计)奖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1)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此项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越政发〔201910号第四部分第5条)。

  2)对新获得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2.申报条件

  (1)该专利在政策兑现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外观设计)或浙江省专利奖(外观设计);

  (2)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获奖时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3)申请人须为在越城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或者身份证(户籍)地址在越城区的市民。

  3.申请材料

  (1)越城区中国(省)专利(外观设计)奖奖励登记表(附件8);

  (2)获奖文件、专利奖证书、专利证书原件(供审阅)、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主管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17条: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奖励1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请人在政策兑现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

  (2)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获奖时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3)申请人须为在越城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3.申请材料

  (1)越城区知识产权企业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9);

  (2)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省专利示范企业认定文件原件(供审阅)、复印件;

  (3)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当年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请人在政策兑现年度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认证机构须为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经国家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IPMS)第三方认证机构;

  (3)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获奖时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4)申请人须为在越城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3.申请材料

  (1)越城区知识产权企业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9);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供审阅)、复印件;

  (3)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对开展专利导航、数据库建设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中介机构等开展专利导航、数据库建设,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在越城区注册或登记的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专利代理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2)申报项目须在市知识产权局进行立项备案,在当年完成并经市知识产权局评审合格;

  (3)专利导航项目所建专利数据库须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信息数据为基础、符合研发要求、由专题专利信息数据和相关数据库软件构成的计算机集成系统。

  3.申请材料

  (1)越城区知识产权企业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9);

  (2)开展专利导航的合同,转账记录及建设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3)针对项目开展的经费审计报告;

  (4)购买专利数据库或专利数据信息的合同,转账记录及建设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对专利代理人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新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并在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满2年的,给予2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2)在越城区代理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

  (3)通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当年专利代理人执业考核,并考核合格;

  (4)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含外地代理机构在绍登记注册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分支机构)注册地址须在越城区范围内。

  3.申请材料

  (1)越城区新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奖励申请表(附件10);

  (2)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原件(供审阅)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供审阅)及复印件;

  (3)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至当年度在该代理机构工作满2年的证明材料,包括代理机构为该代理人所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发放的当年度专利代理人执业考核合格标贴;

  (5)专利权人有效的个人银行结算帐号(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6)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程序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资金补助由越城区范围内企业或个人主动提出申请,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由所在地街道(镇)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初审核工作;

  (二)通过初审核的申报项目,由所在地街道(镇)上报区市场监管局;在征求区级相关局意见的基础上,由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三)区财政局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四、其他说明

  (一)本文件适用于在越城区(高新区、袍江开发区)注册、纳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统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涉及金融机构除外)。

  (二)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兑现审核与绩效考核,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绩效考核负责,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适用性负责。当年因偷税、侵权、违法建设等行为而受到处罚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事故和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严重失信等“一票否决”事项的企业,取消享受上述政策资格。对本年度无R&D经费支出的企业实行减半奖励。相关证明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提供并予以确认。

  (三)因2019年1月1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及政策条款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执行的政策依据为准。在遵照执行国家、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时,区级扶持(奖励、补助)事项与国家、省、市有关奖励事项重复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或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执行。

  五、申报要求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应在3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归口街道(镇),逾期或申报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2.请各街道(镇)汇总初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3月17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汇总表报送越城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

  3.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A4纸大小装订后上报,相关证明文件、材料收复印件,原件由归口街道(镇)验证。

  4.相关文件及表格可从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文件中下载。

  六、其它事项

  如有不明之处,请与越城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联系。

  联系人:卢国庆;联系电话:85150595、18605855520。

  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下载)

  1.越城区中国驰名商标(地理商标)奖励申请表

  2.越城区专利诉讼维权奖励申请表

  3.越城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奖励(补助)申请表

  4.越城区专利保险奖励(补助)申请表

  5.越城区授权专利奖励登记表(职务类)

  6.越城区有效发明专利奖励登记表(职务类)

  7.越城区有效发明专利奖励登记表(非职务类)

  8.越城区中国(省)专利(外观设计)奖奖励登记表

  9.越城区知识产权企业奖励(补助)申请表

  10.越城区新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奖励登记表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

  2020年2月25日

如果企业需要三体系认证,该如何办理:

  企知认证,可进行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知识产权贯标等项目的认证审核,公司拥有雄厚的人力资源,专业的技术背景,能够诚信、高效、便捷的为社会各界提供高质量的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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