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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专利侵权,索赔1亿人民币,到底谁胜谁负?

2019/8/21 9:40:11
作者:运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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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一起涉及“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010105622.2)的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即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一件专利侵权,索赔1亿人民币,到底谁胜谁负?

  事实上,近年来,专利诉讼的索赔额和判赔额一路上涨,但涉案专利却似乎“不争气”,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类似情形屡见不鲜。

  对此,有专家表示,在上述几起案件中,涉案专利的质量不高、稳定性不强是其被无效的主要原因之一。企业在开展专利布局时,应重点培育一批高质量专利,只有这样,才能在遭遇专利侵权纠纷时“挺直腰板”,避免被人“釜底抽薪”。

  亿元索赔遭驳回

  涉及ETC发明专利的无效行政纠纷案源于2017年的一起专利侵权诉讼。

  2017年7月,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溢公司)认为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聚利公司)侵犯其一件名为“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的发明专利权,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

  金溢公司起诉称,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聚利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规模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车载单元,包括但不限于JLCZ-06、JLCZ-06S等多种型号产品,上述产品的技术方案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对于上述指控,聚利公司辩称,其制造、销售的涉案产品所采用的供电电路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思路上有本质的区别,技术方案不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并不构成侵权。此外,聚利公司还认为,其正处于IPO上市审核的关键时机,金溢公司提起诉讼意在阻碍其上市进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金溢公司要求聚利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遂作出驳回起诉的一审判决。

  随后,金溢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北京高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金溢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3月,金溢公司发布公告称,其于上个月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一件专利侵权,索赔1亿人民币,到底谁胜谁负?

  专利权利不稳定

  对于金溢公司的起诉,聚利公司立即开始反击,针对涉案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7月,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6不具备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遂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金溢公司不服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个月,金溢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的行政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金溢公司等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高额索赔不成,专利权反而被宣告无效。近几年,类似的案例时有发生。

  提升质量是关键

  专利是诉讼的基础,是“专利战”的弹药。在上述专利诉讼中,“弹药”卡壳导致维权失败的案例,时刻警醒专利权人应提高专利质量。

  企业提高专利质量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提高专利技术质量,高质量专利建立在高质量的技术创新上,没有高质量的技术,专利如同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企业应注重提升技术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二是提高专利管理质量,充分挖掘有价值的技术点,及时开展专利布局,并通过与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提高专利申请撰写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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