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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 义乌市灵瑞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8/30 9: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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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28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舟山海关关于义乌市灵瑞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asics(图形)”等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关知字〔2019〕0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舟山海关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贰拾元整。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灵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91330782MA2E8L4BXY

  法定代表人:丁暘

  住址/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徐樟塘19幢3单元306

  当事人于2019年6月26日向金华海关申报从舟山海关出口雨衣、折伞等货物,报关单号292020190209590712。海关经查验,发现有200双运动鞋标有“ADIDAS三条纹”商标标识,有330双运动鞋标有“NIKE”商标标识,有90双运动鞋标有“N”商标标识,有3200双运动鞋标有“CONVERSE及星图形”商标标识,有140双运动鞋标有“asics(图形)”商标标识。货物价值人民币118800元。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标有“ADIDAS三条纹”商标的运动鞋属于侵犯其“ADIDAS三条纹”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标有“NIKE”商标的运动鞋属于侵犯其“NIKE”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全星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标有“CONVERSE及星图形”商标的运动鞋属于侵犯其“CONVERSE及星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认为上述标有“N”商标的运动鞋属于侵犯其“N”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株式会社爱世克私认为上述标有“asics(图形)”商标的运动鞋属于侵犯其“asics(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你单位出口的运动鞋上使用的“ADIDAS三条纹”商标,与商标权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的“ADIDAS三条纹”商标相同;你单位出口的运动鞋上使用的“NIKE”商标,与商标权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的“NIKE”商标相同;你单位出口的运动鞋上使用的“CONVERSE及星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注册的“CONVERSE及星图形”商标相同;你单位出口的运动鞋上使用的“asics(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注册的“asics(图形)”商标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单位出口的运动鞋上使用的“N”商标,与商标权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注册的“N”商标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编号:2920201902095907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代理查验委托书、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问笔录、商业发票及随附交易资料、涉案货物图片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贰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舟山海关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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