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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及专利资助标准

2019/9/16 9: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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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辰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程,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知发规字〔2016〕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辰区专利资助管理工作,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专利布局申请、授权、维持和转化等,重点提高有效专利拥有量,向发明专利倾斜。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区内注册并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坐落在区内的事业单位;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提供承担专利试点任务的人员、经费等;

  (四)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且专利产品(技术)实现的经济效益良好;

  (五)专利申请支撑有效专利的持续增长。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一)近两年内有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

  (二)经营范围涉及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服务及相关业务;

  (三)近一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中资助的专利,仅指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不包含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六条 项目资助。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周期原则上为1年。专利试点项目主要包括:

  (一)专利示范项目

  A类:对试点期内专利申请不低于100项(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50%且提交实质审查),有效专利不低于50项(其中至少30项为有效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35万元的资金资助。

  B类:对试点期内专利申请不低于80项(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50%且提交实质审查),有效专利不低于40项(其中至少20项为有效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金资助。

  C类:对试点期内专利申请不低于50项(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50%且提交实质审查),有效专利不低于25项(其中至少10项为有效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专利重点项目

  A类:对试点期内专利申请不低于30项(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50%且提交实质审查),有效专利不低于15项(其中至少3项为有效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项目资助。

  B类:对试点期内专利申请不低于20项(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50%且提交实质审查),有效专利不低于8项(其中至少2项为有效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资助。

  C类:对试点期内专利申请不低于15项(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50%且提交实质审查),有效专利不低于5项(其中至少1项为有效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金资助。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申报。

  第七条 费用奖补。主要包括:

  (一)发明专利消零补贴。对当年实现首件授权发明专利,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 1:1.5匹配。

  (二)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对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且第一权利人注册地址在北辰区内,补贴自申请日起第 4-10年的年费,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匹配。

  (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通过 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匹配。

  (四)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对于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 1:1匹配。

  (五)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资助。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匹配。

  (六)专利奖。对获得的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匹配。

  (七)专利公共服务。对迁入或新开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且经过国家资质认证的。每家资助开办费10万元。对在我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区内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数量,超过500件给予5万元奖励;超过1000件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2000件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区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项目指南,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指南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区知识产权局与其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合同期满后,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由区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费用奖补项目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对通过审核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一 条各镇、开发区负责本辖区项目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发现申报材料不实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以虚假材料骗取专利资助资金应追回相关资助资金,取消该企业申请专利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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