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辆高铁的车身上,都喷涂有明显的“CRH”标志,“CRH”的商标权则是由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铁科院)注册并享有。但一英国公司却以铁科院未依法使用商标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予以撤销,商评委经审查决定撤销该商标在广告、市场研究等项上的商标权,铁科院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此案判决,法院认为商评委撤销商标的依据不足,故一审判决撤销原决定,并要求商评委重作决定。
老城堡集团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英国的公司,英文名称为CRH Group Services Limited。在2005年,其就在我国注册了“CRH”商标,用于建筑施工、建材等多个领域。
从2015年起,老城堡公司多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35类项上申请注册“CRH”商标,用于广告、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采购等服务。
而CRH正是我国高铁的英文缩写,在每辆高铁的白色车身上,我们都能看到明显的“CRH”标志。铁科院作为我国铁路唯一的综合性研究机构,承担着我国高铁的建设、运营、维护工作,高铁“CRH”的商标权也由铁科院享有。铁科院拥有的涉案的第35类“CRH”商标注册于2006年,在2009年4月取得商标专用权。记者查询发现,铁科院共在43个门类上注册了“CRH”商标,本案争议商标则是其中之一。
2017年,老城堡公司以铁科院在注册商标后,并没有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为由,向商评委提出了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由于“CRH”商标并未在2014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在第35类,即广告、市场研究、拍卖、人员招收等服务上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这一决定,铁科院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其认为“CRH”是中国高速铁路系统的品牌名称,自该商标注册以来就被广泛运用于中国高铁的运营之中。基于实际国情,铁科院虽为商标权利主体,但实际使用人是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因此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关联公司对“CRH”商标的使用也应视为铁科院的实际使用。
庭上,铁科院提交了高铁车载广告、工作人员胸牌、车内头枕照片、广告宣传发票等证据,以证明“CRH”商标在广告等领域一直得到了实际使用。
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认为,铁科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铁科院及多家关联公司对诉争商标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故商评委作出被诉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涉案“CR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并要求商评委针对老城堡公司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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