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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日,新《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网站
2019/5/1 23:14:11
作者:IPRdaily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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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daily导读: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在官网发布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在官网发布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其中,《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几种专利代理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形、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几种“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情形。


第五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一)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 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三) 诋毁其他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

(四) 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五) 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未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造成严重后果;

(六)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或者实际情况不一致,未按照要求整改,给社会公众造成重大误解;

(七)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

(八) 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

(九)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二) 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三)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撤销或者吊销后,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第五十三条 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对于非经本人办理的专利事务,专利代理师有权拒绝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名。


专利代理师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签名的专利代理师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专利代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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