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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和转让管理

2019/10/28 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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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和转让管理职责分工、专利的实施监控、商标的实施监控、专利实施许可、商标的许可、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接受专利许可/转让等相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和转让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QB/TYCI 01.01-2009)

  《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条例(试行)》(QB/TYCI 19.01-2018)

  3 职责分工

  3.1 基建工程中心负责公司专利技术实施许可、转让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3.2 技术研发中心参与公司专利技术实施许可、转让等相关技术商洽事宜,协助后续合同的签订和实施。

  3.3 技术研发中心负责对专利在本企业的实施进行监控,在《专利管理台账》中记录专利的实施情况,并将《专利管理台账》抄送基建工程中心。

  3.4 人资企管部组织制定企业品牌规划,负责公司商标许可、转让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3.5 人资企管部负责对商标在本企业的使用进行监控,在《商标管理台账》中记录商标的使用情况。

  3.6 董事会办公室法务组(简称“法务组”)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为公司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和转让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进行法律指导。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和转让管理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专利的实施监控

  4.1.1 发明人向技术研发中心递交的技术交底书时,应当声明该技术是否在公司使用。

  4.1.2 技术研发中心在专利管理台账中记录各项专利的实施情况。

  4.1.3 技术研发中心在编制年度专利预算前,应对所有已授权专利,向发明人确认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更新《专利管理台账》中“实施情况”项目的状态。

  4.2 商标的实施监控

  人资企管部在某项商标续展前,调查该项商标在公司内部的使用情况,并更新《商标管理台账》中“使用情况”项目的状态。

  4.3 专利实施许可

  4.3.1 本标准所称专利实施许可既包括将本公司个别专利或者专利组合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况,也包括将本公司专利与技术秘密结合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况。

  4.3.2 专利实施许可程序既可以应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而启动,也可以应基建工程中心依据部门职能积极运用公司专利而启动。

  4.3.3 基建工程中心主动对外专利实施许可时,需征询技术来源部门的意见。

  4.3.4 技术部门应积极配合基建工程中心的专利实施许可工作,阐明本部门是否同意进行许可的意见以及建议,并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审批单》。

  4.3.5 基建工程中心组织协调专利实施许可过程,技术研发中心,法务组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专利实施许可工作。

  4.3.6 基建工程中心提出专利实施许可的初步方案。

  4.3.7 技术研发中心应对标的专利、被许可企业以及标的专利产品的市场概况实施基本调查,明确标的专利是否符合许可的条件,市场专利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出具《专利运营调查报告》,并委托外部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4.3.8 基建工程中心和技术研发中心起草合同,由法务组完成合同审查。

  4.3.9 基建工程中心组织协调与被许可方展开谈判,达成合意。

  4.3.10 最终的许可方案和许可合同提请董事会审批,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4.3.11 批准通过的,基建工程中心签订合同。

  4.3.12 技术研发中心负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维护《专利实施许可管理台账》。

  4.3.13 基建工程中心负责合同的具体实施。

  4.4 商标的许可

  4.4.1 人资企管部应公司对外合作中产生的商标许可需求,启动商标许可活动。

  4.4.2 人资企管部提出商标许可的初步方案,对商标进行初步调查,明确商标是否满足许可条件,出具《商标运营调查报告》并委托外部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4.4.3 人资企管部依据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合作目标完成许可合同设计。

  4.4.4 法务组牵头完成许可合同审查。

  4.4.5 人资企管部、法务组与被许可方展开谈判,达成合意。

  4.4.6 人资企管部将最终的许可方案和许可合同提请董事会审批;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4.4.7 批准通过的,人资企管部签订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商标许可合同。

  4.4.8 人资企管部负责后续商标许可合同的实施,维护《商标许可转让管理台账》。

  4.4.9 商标许可流程图

  4.5 商标权转让

  商标权的转让参照商标权的许可流程执行。

  4.6 专利权转让

  4.6.1 专利权转让程序应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而启动。

  4.6.2 基建工程中心组织协调专利权转让过程,技术研发中心、法务组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专利权转让工作。

  4.6.3 技术研发中心应对标的专利、被转让企业以及标的专利产品的市场概况实施基本调查,明确标的专利是否符合转让的条件,市场对标的专利产品需求程度,出具《专利运营调查报告》,并委托外部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4.6.4 专利转让的决定以及具体实施方案提请董事会审批,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4.6.5 审批通过的,基建工程中心正式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

  4.6.6 合同签订后,技术研发中心负责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4.6.7 专利权转让流程图

  4.7 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申请权转让参照专利权转让流程执行。

  4.8 接受专利许可/转让

  本标准所称接受专利许可/转让是指本公司通过许可/转让方式获得非公司自身研发的技术,包括外来专利和技术秘密。

  4.8.1 接受专利许可/转让程序可以应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而启动。

  4.8.2 接受专利许可/转让程序可以应公司所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而启动。

  4.8.3 技术研发中心在项目立项、研究开发中所进行的知识产权调查发现知识产权风险的,可以向基建工程中心提出接受专利许可/转让需求,基建工程中心响应该需求组织接受专利许可/转让的相关工作。

  4.8.4 基建工程中心可以应公司各部门(车间)的需求启动接受专利许可/转让的相关工作。

  4.8.5 各技术部门应积极配合基建工程中心的接受专利许可/转让工作,给出技术评估意见。

  4.8.6 基建工程中心组织协调接受专利许可/转让过程,技术研发中心,法务组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接受专利许可/转让工作,提出初步方案。

  4.8.7 基建工程中心在组织协调接受专利许可/转让的过程中,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评估,并填写《接受专利许可/转让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内容至少包括:

  a) 接受专利许可/转让的理由;

  b) 如因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许可/转让,调查标的专利对本公司产品的覆盖程度;

  c) 标的专利的权属、法律状态、年限、有无其他许可或转让信息,专利稳定性等信息。

  4.8.8 基建工程中心和技术研发中心完成合同设计,由法务组完成合同审查。

  4.8.9 基建工程中心组织协调与许可/转让方展开谈判,达成合意。

  4.8.10 最终的许可/转让方案和许可/转让合同提请董事会审批,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4.8.11 批准通过的,基建工程中心签订合同。

  4.8.12 基建工程中心负责合同的具体实施。

  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由人资企管部组织考核,每一年检查考核一次。

  6 附件

  附件1:《专利实施许可审批单》

  附件2:《专利实施许可管理台账》

  附件3:《商标许可转让管理台账》

  附件4:《专利运营调查报告》

  附件5:《商标运营调查报告》

  附件6:《接受专利许可/转让调查评估报告》

  若您的企业正需办理知识产权贯标或是相关资质,可随时拨打咨询电话,或在线联系客服人员,我们将为您的企业提供一份专业的申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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