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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秘经典案件7:申请了专利的公开技术,竟然也算商业秘密?

2019/8/21 9:40:10
作者:运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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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已经申请专利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包含的某些技术点,只要没有在专利的公开文献上公开,不为公众所知,仍不失秘密性。

  2、公司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不以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前提。

  3、明知或者应知某项技术信息系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获取、使用了上述商业秘密,可能构成犯罪。

  4、尽管涉案技术信息还包括其他技术,但只要不是关键性技术,在计算损失金额时可以忽略不计。

  商秘经典案件7:申请了专利的公开技术,竟然也算商业秘密?

  01案情介绍

  今天,乘法君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常州市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360离心机技术中的以下技术秘密点被侵害,侵害人被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案件。

  (1)主轴本体内部形状及水循环冷却和加油结构;

  (2)主燃烧器内部水循环冷却;

  (3)环形内火口外径与环形外火口内径的尺寸公差;

  (4)内套材质、主轴材质;

  (5)燃烧室外模具、内模具。

  案件的经过:

  1、获得受害公司工艺全套图纸后离职

  2007年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邹某乙凭借其担任金源公司项目经理,具体负责360离心机生产、售后服务的职务便利,逐步获得了金源公司360离心机生产工艺全套图纸,随后于2012年3月从金源公司离职。

  2、密谋使用技术图纸被查

  2012年7至8月间,被告人邹某乙和百亨公司密谋利用金源公司图纸生产离心机。2012年11月2日,在准备将离心机销售给吉曜公司,被常州市工商部门当场查处。

  商秘经典案件7:申请了专利的公开技术,竟然也算商业秘密?

  3、改进后继续生产并生产专利

  2012年11月被工商机关查处后,被告人将360离心机图纸进行修改,并更名为玻璃微纤维成纤机,继续生产,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4、造成金源公司损失140多万元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共销售13台,造成金源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140多万元。

  02

  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本案中的360离心机包括主要构成部分、基本结构在内的总体技术方案已被ZL200520077506.9《玻璃成纤离心机》专利公告文件所公开。

  但是不是已经申请专利的技术就不构成商业秘密呢?

  商秘经典案件7:申请了专利的公开技术,竟然也算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只要实施专利技术过程中的某些技术点没有在专利的公开文献上公开,不为公众所知,就存在秘密性。在本案中,以下技术点就仍然存在秘密性:

  1、以下重要零部件的内部结构未被专利公告文件披露,且这些内部结构由于包围在焊接成整体的零部件内,不采取破坏手段或特殊测绘手段难以知晓,因此不随产品销售而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

  (1)主轴本体内部形状及水循环冷却和加油结构;

  (2)主燃烧器内部水循环冷却结构。

  2、以下核心零部件的尺寸公差不仅未被专利公告文件披露,而且与根据设计规范选择的常规公差不同,即使测绘相应零部件也无法直接知晓,因此不随产品销售而为公众所知悉:

  环形内火口外径与环形外火口内径的尺寸公差按常规设计原本应根据GBT1804-2000《一般公差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选择其中的精密级,即±0.2。然而,图纸上标注的环形内火口外径公差实际为非标准的﹢0.1。(注:环形内火口外径与环形外火口内径之间形成的喷火间隙是决定喷火射流速度进而直径影响玻纤成纤质量的关键配合尺寸)

  3、以下关键零部件反映或隐含在图纸中的材质不仅未被专利公告文件披露,而且不采取带有破坏性的专业化验等手段无法知晓,因此不随产品销售而为公众所知悉:

  (1)内套由于工作在燃气燃烧时高温部位的内腔,其散热条件受限,需要具有优良的耐高温和保持其强度性能指标,图纸上优选材质ZG40CrSi2;

  (2)主轴由于工作时在高温环境高速旋转,因此需要具有十分优异的耐温耐磨性能,图纸上只标注了耐热材料,而未具体注明材质。

  商秘经典案件7:申请了专利的公开技术,竟然也算商业秘密?

  4、燃烧室外模具、内模具工装,不仅未被专利公告文件披露,而且其结构不能通过测量离心机燃烧室而知晓。

  虽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多次表示全国生产类似离心机产品的厂家有数家,不只被害单位一家,其也能从其他渠道获得相关技术信息,并提交了部分事后从其他渠道获得的离心机技术图纸。

  但本院认为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专利权具有排他性或独占性,而商业秘密的权利并非专有权,完全可以由数个权利人同时拥有,只要技术秘密来源是合法,法律均予以平等保护。

  因此,即使可以证明有其他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和其他的获取渠道,也不足以否定相关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

  03未签订保密协议,是否可以免责?

  保守商业秘密是不是以签订保密协议为前提?

  被告人邹某乙利用其担任金源公司项目经理,具体负责360离心机生产、售后服务的职务之便,违反公司图纸保密管理规定,将公司按工作需要下发的全套360离心机零件图私自截留。

  邹某乙离职后擅自将金源公司的360离心机全套图纸提供给被告人王某。后又与叶某甲、被告人王某共谋在上述图纸基础上进行修改,并生产成纤机。

  被告人邹某乙的上述行为违反权利人金源公司的相关保密要求,实际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其获得的相关商业秘密。

  商秘经典案件7:申请了专利的公开技术,竟然也算商业秘密?

  虽然被告人邹某乙并未与金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但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并非一项约定义务,而是一项法定义务,故被告人邹某乙实施了法定的犯罪行为。

  对于被告人邹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未获得全套图纸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其非法获得全套图纸的事实,故对其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04王某为何也构成犯罪?

  被告人邹某乙将金源公司360离心机全套图纸提供给被告人王某(中一新材料公司法人),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邹某乙原系金源公司员工,拿到上述图纸后,明确看到了图纸上盖有“受控”字样印章并标有金源公司名称,甚至还询问被告人邹某乙是否与金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等事宜。

  而且,王某与被告人邹某乙、叶某甲共谋在该图纸基础上进行修改并用于生产成纤机。可见被告人王某主观上明知相关图纸系不法所得,依然获取并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故被告人王某实施了法定的犯罪行为。

  两被告人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认定,应当按照权利人产品因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若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时,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可以视为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

  本案中,权利人金源公司360离心机产品因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计算损失时,应当将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权利人金源公司每件360离心机的合理利润视为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

  商秘经典案件7:申请了专利的公开技术,竟然也算商业秘密?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百亨公司共向吉曜公司、东响公司销售成纤机13台,平均每台销售收入为109660.16元,百亨公司的销售行为造成金源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1425582.08元。

  被告人王某辩护人认为百亨公司成纤机产品除包含权利人金源公司技术秘密外,还涉及其他关键性技术,计算损失数额时,应当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在整个产品中所起的作用,不宜将依据整个产品利润计算出的数额全部视为权利人的损失的意见。

  但法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未明确或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百亨公司成纤机技术方案中还涉及其他关键性技术。

  2、被告人的供述及本案其他证据足以证实百亨公司成纤机技术图纸是在金源公司360离心机技术图纸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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